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大小依法分摊交通事故赔偿金,这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四川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由于承担责任的三方关于赔偿金分担的分歧,引发了人们对客车保险赔偿金与交通事故赔偿总额两者之间关系的思考和争论。
一起事故三个责任方
2004年1月27日13时30分左右,四川省巴中运输公司一客车在广(元)开(江)公路274公里附近坠入山崖,造成死11人、伤19人的恶性交通事故。因该事故系驾驶员车速过快,临危措施不当,加之事故地点系危桥整治现场,未设置交通标志,据此,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车属单位巴中运输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危桥整治施工单位西南核工业学院重庆分院负次要责任,公路管理单位平昌县交通局负次要责任。
赔偿总额达20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调解,运输公司支付了事故发生时现场抢救、运尸等费用1.5万元,向6名死者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45万元,向18名伤者支付了赔偿金89万元,共支付事故赔偿金135.5万元。另外5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问题因未调解成功,死者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对5名死者的赔偿总额为92万元,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额的60%,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额的30%,由公路管理单位承担赔偿额的10%,目前尚未赔付到位。
保险理赔金超过60万元
由于该事故车于2003年11月在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其中:缴纳车辆损失险4225元,保额为18万元;缴纳第三者责任险3201元,保额为20万元;缴纳车上人员险2536元,保额为每座两万元。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对事故死伤人员及事故车辆进行了理赔,理赔金总额超过60万元。
151万余元赔偿款如何划分
运输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后,就调解成功并已经支付的赔偿部分以及车辆报废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工单位和公路管理单位对运输公司先行赔付的事故赔偿款135.5万元和车辆损失款15.6万元共计151万余元(未扣除保险理赔金),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在庭审中,施工单位和公路管理单位提出,应扣除保险理赔额后再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不扣除保险理赔金
2006年7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人只针对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进行赔偿。施工单位和公路管理单位在该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故扣除保险理赔部分再进行按责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运输公司支付事故赔偿金135.5万元及车辆损失15.6万元,共计151万余元的事故赔偿金,判决由运输公司自行承担60%即90万余元,施工单位承担30%即45万余元,公路管理单位承担10%即15万余元。
据悉,近日,施工单位西南核工业学院重庆分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