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撞自负全责 损失照样获赔

今年7月31日凌晨,邓师傅开着货车将行人袁先生撞伤,交通队认定袁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邓师傅没有责任。事发后,袁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邓师傅的雇主李女士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其后,袁先生多次找李女士协商赔偿的事宜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元,其中为邓师傅所驾货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下的由李女士赔偿。


  袁先生被交通队认定对此次事故负全责,那么,他能不能从李女士及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偿呢?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赔偿袁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5万元,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付袁先生各项赔偿款共计1.5万元)。法官析案


  朝阳法院的胡显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交通队虽认定袁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邓师傅在事发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次事故是由袁先生故意造成的,因此不能减轻邓师傅的责任,邓师傅应当对袁先生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损失予以赔偿。因邓师傅是李女士的雇员,事发时正在工作,所以这次事故的责任应由李女士来承担。


  因事发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出台之前,所以该项险种仍应视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上述确定的赔偿数额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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