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夺走了妻子的生命,还没从丧妻之痛中恢复,粟先生又遭遇另一次打击:他赢得官司之后,肇事车主不但没有根据判决赔钱,反而拿着判决书到保险公司领走了受害者的保险赔偿。为了向“无良车主”追讨这4万多元赔偿,5年多来粟先生在宜宾、成都、山西运城之间来回奔波。
肇事方领走保险赔付消失了
2004年8月29日晚8点,粟先生的妻子搭乘两轮摩托行驶至龙潭寺东路时,与一辆货车的中部护栏碰挂,粟先生的妻子和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严重,货车司机弃车离去。因抢救无效,粟先生的妻子当晚去世。粟先生从老家宜宾赶到成都,将货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还有摩托车驾驶员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连带赔偿12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货车方在事故中相对摩托车方而言,处于强势地位,在行驶中应尽到更多注意义务,而且货车严重超载,酌情认定货车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费用,货车方需向粟先生赔偿4.3万元。另外,由于当时国务院尚未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该案涉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仍属于商业保险,法院认为根据司法实践,不宜由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粟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诉讼请求。
虽然货车司机和摩托车驾驶员都没有赔偿能力,但货车车主既有保险金,又有车辆等财产,粟先生本以为找车主拿到赔偿没什么问题。谁知判决后,货车车主就消失了,那辆货车据说也开到了山西。粟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查不到汽车和其他财产线索,执行被搁置。无奈,粟先生找到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却得知货车车主早在判决之后就已经领走了4万多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粟先生认为,当年保险公司不应该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理赔款交给车主,没能保障受害方的利益。
不能保证保险金能到受害人手里
一位保险业界人士告诉记者,在交强险规定出来之前,保险公司只针对投保人,与受害方的利益无关。“即使现在,受害人根据交强险的规定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也并非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能接受。”该人士表示,目前由于没有理赔方面的法规,各个保险公司一般都各搞一套,通常情况下需要受害人的医疗证明、调解协议以及投保人的垫付证明等。
“有的公司为了安全,会让双方都来,有的为了省事,一方只要委托书就行。”但该人士承认,即使最严格的保险公司也没办法鉴定投保人提供手续的真假。他认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了保险金就履行完了义务,至于保险金能不能到受害人手上,并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受害方应积极参与保险理赔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陈一鸣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审查投保人递交手续的义务有限,不可能一一与受害人确认,所以受害方要妥善保管相关的医疗票据,即使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在没拿到赔偿之前,也不能轻易将票据交给对方,避免肇事方利用这些票据领走保险金。另外,受害方要积极参与到保险公司对肇事方的理赔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