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加强改进保险监管工作

抓监管、防风险,是保险监管部门与生俱来的职责。上半年,监管部门围绕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险监管不断加强。展望下半年,保险监管任务依旧艰巨,一方面,外部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保险业稳增长的压力依旧;另一方面, 保险市场秩序还没有从根本上好转,防风险的任务仍然很重,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这就要求监管部门结合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保险市场发展形势的变化,立足于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加强改进保险监管。

  加强改进保险监管,应当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偿付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基本建立。但总体上看,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的刚性约束仍然不足,一些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仍然盲目铺摊子,上规模,形成了风险隐患。下一阶段,要在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同时,着力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一是抓早抓小、及时介入。通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紧密跟踪重点公司,提早发现偿付能力即将不足公司,敦促其调整业务结构、控制规模速度、及早完成增资,避免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增多。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部分偿付能力不足且短期内无有效改善措施的公司,果断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限制机构设立和业务规模,防止偿付能力风险加剧扩散,同时引导其改善经营、调整结构,为下一步彻底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创造条件。三是健全机制,发挥合力。理顺保监会机关、保监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传导机制。发挥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作用,明确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实现形式。要加强对保险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加强改进保险监管,应当全面推进分类监管。分类监管,就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面对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更全面地掌握市场情况,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就必须全面推进分类监管。应当改进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分类监管的风险分析结果,研究针对各类别公司的具体监管政策,将分类结果与机构、产品、高管、资金运用等监管政策相挂钩,切实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加大对高风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有效化解风险。应重点推进保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研究制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办法。

  加强改进保险监管,应当着力强化法人机构监管。保险市场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经营风险,问题出在分支机构,但根源在总公司。应当把对分支机构的监管与对法人机构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强调加强对法人机构监管。探索建立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科学评价体系,合理评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经营理念、发展策略和考核机制,通过法人机构带动分支机构实现稳健经营。建立健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法人机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追究总公司的管理责任。

  加强改进保险监管,应当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保险监管工作应服从服务于保险业发展这个大局。应当通过加强监管,引导保险机构转变“铺摊子、上规模”、“跑马圈地”式的粗放经营理念,牢固树立“重效益、重管理、重风险防范”的集约经营理念。通过加强监管,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改进完善销售、投资、服务等环节的管理漏洞,推动经营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通过加强监管,引导全行业增强诚实守信意识,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通过加强监管,促进行业经营效益水平稳步提升,筑牢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归根结底,加强和改进监管,就是要从根本上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和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险监管工作坚持围绕“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这条主线,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改进创新监管方式,狠抓市场秩序规范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有力推动了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这表明,只要我们能够正确把握监管方向性,增强监管针对性,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保险监管就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保险监管,防范保险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事关保险业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我们应当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加快保险监管基础建设步伐,改进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推动保险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服务于保险业发展大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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