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乱”行为处罚细则
1、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罚款。
2、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以50元罚款。
3、乱泼乱倒污水、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罚款。
4、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罚款。
5、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杆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6、在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乱贴乱画的,责令清除,处以50元罚款。
7、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的,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8、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管理等“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9、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依法处以20元罚款。
10、行人乱穿马路,处以10元罚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吐乱扔乱穿马路等十乱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