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与张某等5人聚餐时,6人都饮了酒。聚餐结束后,大家相继离开。王某独自驾车行驶中发生相撞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部门认定王某系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与王某共同饮酒的其他5人,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更应知晓酒后驾车是法律所禁止且具有高度危险性,但他因缺乏自控力导致醉酒,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等5人与王某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5人与王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产生了附随义务,即他们应担负阻止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义务。而张某等5人在明知王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却未能有效阻止王某酒后驾驶的行为,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扶助以直接消除该危险状态,故5人存在过失,应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供稿)